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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十项重点 系统功能工作原理和适用场所

时间:2017-03-10 08:2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十项重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工作原理和适用场所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时应分清电气火灾探测器所监控的路数,各路剩余电流互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对应接线。
2、每回路电气火灾探测器数量不能超出63只。
3、接线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标明的接线标识,正确接线,不得反接。特别是通讯线,将所有电气火灾探测器连接起来,总线引到控制中心,连接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上,通讯线A、B线需区分,所有电气火灾探测器的A线接下一个电气火灾探测器A线,B线下一个电气火灾探测器B线。
4、安装剩余电流互感器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3P四线式或4P四线式的N线应通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通过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PE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应将剩余电流互感器置于塑壳断路器下端出线处,当安装不便时,可考虑安装开口式的剩余电流互感器,也可考虑安装于塑壳断路器的入线端。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互感器在配电柜内安装,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要在断电情况下施工,并注意强弱电分开走线,特别注意防止接错线或搭线,造成强电串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回路线中,烧毁整个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改造工程一般应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置于塑壳断路器下端出线处,当安装不便时,也可考虑安装于塑壳断路器的入线端。
8、根据GB13955标准5.7.3和5.7.5要求,设定合适的漏电流报警阀值,通常报警设定值取值不小于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两倍,但需满足不超出999mA。温度报警值宜设置在40-140度之间,但须低于线缆的耐热值。
9、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通电前需检查所有连接线有没有对地、短路。
10、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剩余电流传感器或温度传感器之间的安装距离不能大于10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工作原理和适用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作原理:
  发生电气故障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将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故障参数信息转变为电信号,经数据处理后,探测器作出报警判断,将报警信息传输到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在接收到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后,经报警确认判断,显示电气故障报警探测器的部位信息,记录探测器报警的时问,同时驱动安装在保护区域现场的声光警报装置,发出声光警报,警示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排除电气故障、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如图所示。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尤其是变电站、石油石化、冶金等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场所的电气故障探测,在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发出报警信号,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
  根据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通用要求:
  1)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2)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3)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监控报警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控制输出功能:
  1)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其输出接点的容量、数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2)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3)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
  故障报警功能:
  1)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①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②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
  ③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④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其中对于①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于②、③、④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2)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
  自检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査,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2)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査其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功能。
  电源功能:
  1)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換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不,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
  ①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単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②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20%的回路(不少于10个回路,且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2)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
  操作级别:
  监控设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第一级(最低级别)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进入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操作密码,用于进入高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入低级操作级别,但用于进人低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入高级操作级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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